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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新东方”商标侵权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济宁新东方学校、济宁运河公司在其网站、招生宣传册等多处使用了与新东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,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有联系。此外,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前提下,意图借助原告的商誉经营,侵权故意明显。济宁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。济宁运河公司虽主张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存在合作关系,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。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自行设立“济宁新东方学校”,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,并宣称其隶属于新东方公司,且教材编撰及教学管理与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,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、时间较长,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明显较低。据此,山东高院作出判决,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。
发布时间:2019/2/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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